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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双全申请执行巴尼苏荣、巴斯日迪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全,巴尼苏荣,巴斯日迪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双全,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坦额莫勒镇。被执行人:巴尼苏荣,男,1960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包东苏木达赖嘎查。被执行人:巴斯日迪雅,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包东苏木达赖嘎查。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58号双全申请执行巴尼苏荣、巴斯日迪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尼苏荣、巴斯日迪雅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2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巴尼苏荣的禁牧款账户,并且在5月13日给付申请人152620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款拟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扣完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