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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1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德传、王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传,王燕华,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115号之二申请人:崔德传,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52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王燕华,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53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刘娟,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德传与被执行人王燕华、刘娟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燕华、刘娟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燕华、刘娟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娟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