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897号原告:侯某,××族。被告:张某。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侯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期间,原告侯某念及与被告张某为同一单位员工,就本起纠纷其几经考虑,还是倾向于与被告在案外和解,基于此,原告向本院提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对解纷方式的自我选择,人民法院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该项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行为,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侯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