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东营区安家房地产代理服务部与高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区安家房地产代理服务部,高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619号原告:东营区安家房地产代理服务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西四路交叉口东侧路北。经营者:赵春青,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宁,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东营区安家房地产代理服务部与被告高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区安家房地产代理服务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