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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玉花申请执行包五江刘双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花,包五江,刘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47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女,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王久江,内蒙古烘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五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双金,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王玉花申请执行包五江、刘双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