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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明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明丽,张绍华,张媛媛,邢台市明丽纸箱厂,邢台市亚多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财保81号申请人: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法定代表人:昝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郝明丽,女,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申请人:张绍华,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市。被申请人:张媛媛,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人:邢台市明丽纸箱厂,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郝明丽,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邢台市亚多美包装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媛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邢台县融��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郝明丽、张绍华、张媛媛、邢台市明丽纸箱厂、邢台市亚多美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郝明丽、张绍华、张媛媛、邢台市明丽纸箱厂、邢台市亚多美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邢台县融际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审判员  房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