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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通达起重运输机械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石鼓通达起重运输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保111号 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曹希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通达起重运输机械厂,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长湖堤3号。 法定代表人:伍登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通达起重运输机械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通达起重运输机械厂银行存款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长宏锅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通达起重运输机械厂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爱国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理书记员  周睿欣 校对人:周 睿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