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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户县腾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单俊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腾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单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户县腾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聪,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单俊锋,女,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户县腾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俊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陕A8T0**号出租车营运手续及附属设施,并给付管理服务费、税费共计1680元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将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冬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