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立军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字第445号移送执行机构讷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立军,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讷河市人民法院与张立军罚金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张立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4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洪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