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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宽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郭亮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郭亮城,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726号原告陈宽英,女,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朱铁军,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东外环路终段。负责人孙运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郭亮城,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响水县。被告李明,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宽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郭亮城、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宽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郭亮城、李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宽英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宽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公司、郭亮城、李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1860予以退还。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志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