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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中新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中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中新,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私营业主,中共党员,住新昌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中新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浙06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中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梁中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中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梁中新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中新撤回上诉。新昌县人民法院(2017)浙0624刑初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审 判 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