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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仁远与吴来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远,吴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远,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民勤县。被执行人:吴来兵,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民勤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仁远与被执行人吴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来兵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62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1569元,由申请执行人张仁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