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仁远与吴来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远,吴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张仁远,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民勤县。被执行人:吴来兵,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民勤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仁远与被执行人吴来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来兵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62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执行费1569元,由申请执行人张仁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