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子初与王会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子初,王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财保50号申请人:张子初,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委托代理人:张玉,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野冰(系张子初亲属),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王会东,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申请人张子初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会东所有的货车(车牌号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子初��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子初的申请。审判长 王承志审判员 李福坤审判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