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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吕正华、苏代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正华,苏代富,徐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吕正华,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苏代富,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徐小荣,女,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513号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代富、徐小荣支付欠款4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9,560元、案件执行费6,043元,共计人民币415,6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代富、徐小荣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15,60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代富、徐小荣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代富、徐小荣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