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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与益希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益希莲,徐永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3218号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法定代表人:伏新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宏、XX,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希莲,女,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斌,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永进,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在南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石佛寺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庆华,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斌,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与被告益希莲、第三人徐永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商业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林飞燕审 判 员  龚书明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房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