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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某1、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91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女,2001年7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定远县。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方某,女,1974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1与被执行人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某主动支付了黄某1抚养费8250元(自2003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