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48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彩云与常州德克固西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彩云,常州德克固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4893号之二原告:陈彩云,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常州德克固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新科技园北区315。法定代表人:王小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彩云与被告常州德克固西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陈彩云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审 判 长 陈惠清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汤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俊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