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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新疆天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新源县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端礼、姚青霞、邓志锋、范玉珍、王建刚、周小红、李宏钟、万凤玲、余小波、苗延芹、王国良、闫新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端礼,姚青霞,邓志锋,范玉珍,王建刚,周小红,李宏钟,万凤玲,余小波,苗延芹,王国良,闫新云,新源县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08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端礼,男,生于1970年12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姚青霞,女,生于1971年02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邓志锋,男,生于1956年05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范玉珍,女,生于1964年03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王建刚,男,生于1971年11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周小红,女,生于1973年12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李宏钟,男,生于1972年06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万凤玲,女,生于1972年03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余小波,男,生于1962年12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苗延芹,女,生于1966年06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王国良,男,生于1956年02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闫新云,女,生于1960年12月,汉族,住新疆伊宁市。被执行人新源县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法定代表人:于端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833092.43元。(执行费20730.92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