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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俊良与春香、艳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良,春香,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良,男,汉族,1972年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春香,女,蒙古族,1964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艳平,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99号李俊良申请执行春香、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春香、艳平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2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31200元,剩余执行标的款于2017年9月1日把查封的17头牛卖完后给付申请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