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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珍、王春芳申请执行李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王春芳,李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女,1950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明礼村孙家屯。申请执行人王春芳,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明礼村孙家屯被执行人李明春,男,1967年4月20日,汉族,个体,住宾县宁远镇青河村李家屯。王玉珍、王春芳申请执行李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书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