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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付玉与扎鲁特旗鸿泰采石厂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内052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付玉,男,195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扎鲁特旗鸿泰采石厂。法定代表人:张立青职务:经理本院执行的付玉申请执行扎鲁特旗鸿泰采石厂工资争议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给付17604.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张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