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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红青、刘芳、王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红青,刘芳,王晓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379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海红,现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楚宝成,略阳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青,男,汉族。被告刘芳,女,汉族。被告王晓兰,女,汉族。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红青、刘芳、王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6940元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陈英儒审判员  张怀文审判员  熊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