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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0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额敏县融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申新华、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敏县融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额敏县融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70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融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法定代表人翟玉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法定代表人:张献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融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万华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融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701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林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君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