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海东、汪剑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东,汪剑锋,汪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海东,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剑锋(曾用名俞俊锋),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汪计生(曾用名汪彩虹),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20000元,执行费6200元,合计人民币426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汪剑锋、汪计生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262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