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新钱、蔡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新钱,蔡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358号申请执行人:邵新钱,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蔡振平,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新钱与被执行人蔡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振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蔡振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邵新钱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蔡振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蔡振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邵新钱偿还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申请执行费14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振平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43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大敏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孔和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