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淑杰与杜薇、刘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杰,杜薇,刘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627号原告徐淑杰,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三委**组。身份证号:2301251972********。被告杜薇,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奥维新苑***号2门***室。身份证号:2306241981********。被告刘立波,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十一委**组。身份证号:2301251974********。原告徐淑杰与被告杜薇、刘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学东、刘佳泉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学东主审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薇、刘立波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淑杰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杜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为2,000.00元),合计为102,000.00元;要求被告刘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杜薇未出庭,无答辩。被告刘立波未出庭,无答辩。原告徐淑杰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杜薇于2015年8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20日还清借款,被告刘立波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杜薇未出庭,未质证。被告刘立波未出庭,未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虽二被告未出庭未质证,但原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被告杜薇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20日还清借款,由被告刘立波担保。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杜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为2,000.00元),合计为102,000.00元;要求被告刘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一切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淑杰与被告杜薇之间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徐淑杰与被告刘立波之间保证合同关系,均成立。被告杜薇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刘立波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诉讼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至给付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刘立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与上款同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宪审判员 张学东审判员 刘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