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新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5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新谱(曾用名:范海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新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新谱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范新谱酒后驾驶粤A×××××号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范新谱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2mg/100mL。认为被告人范新谱具有坦白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新谱拘役二个月十五日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新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希望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新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范新谱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新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玉玲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判员代理书记员 刘亚珍梁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