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何辉与明彦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辉,明彦虎,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何辉,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明彦虎,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李红霞,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何辉与明彦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1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彦虎、李红霞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明彦虎、李红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明彦虎、李红霞的存款、收入2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明彦虎、李红霞负担本案执行费35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