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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他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斌、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斌,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他1号申请执行人:徐斌,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266号1号楼19层1903室。法定代表人:余谦,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区港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2单元-36)。法定代表人:余谦,董事长。案外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街1号院1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简英俊,董事长。在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徐斌、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院长发现在我院(2015)南执字第2736号执行案件中,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2736号民事裁定书和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2736号执行裁定书可能存在错误,故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与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库存品所有权转移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以占有改定的形式将涉诉镍矿的所有权转移给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虽然该份协议未载明签订时间,但双方在原审当中均认可在2014年上半年签订上述协议,并且天津百富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将货物提单交给了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足以认定涉案镍矿的所有权在2014年已经转移给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对于涉案镍矿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涉案镍矿的所有权属于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程序中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273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2736号执行裁定书均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273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南执字第2736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萍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范俊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