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刑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玛丹丹特、杜松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玛丹丹特,杜松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刑终221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玛丹丹特(自报名林林肯),女,1976年5月2日出生,缅族,小学文化,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联邦。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锡林,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蒋如珊,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原审被告人杜松岛(曾用名欧玛),女,1958年5月2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国籍不明,住缅甸联邦。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玛丹丹特、杜松岛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松岛服判,未上诉;玛丹丹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玛丹丹特,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杜松岛与泽玛乌(在逃)携带毒品包乘云E×××××汽车从我国云南省腾冲前往保山,当日23时25分许,途经保龙高速公路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杜松岛腰部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693克);从泽玛乌腰部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1756克)。上述事实,有民警从杜松岛腰部查获的毒品海洛���693克、手机等物证,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超声断层显像检查报告单、监视居住决定书等书证,现场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毒品称量笔录、物品提取笔录、毒品定量检验报告记录在案。证人昝某对杜松岛与泽某,被公安民警从二人身上搜出毒品的事实进行了证实。杜松岛、泽玛乌对运送毒品前往昆明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二)2016年3月3日,被告人玛丹丹特、杜松岛(监视居住期间)携带毒品包乘云N×××××汽车从瑞丽前往昆明,当日10时50分许,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玛丹丹特带上车的旅行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0块(净重10510克)。抓获被告人杜松岛、玛丹丹特。上述事实,有民警从玛丹丹特提上车的旅行袋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510克、绿色旅行袋、手机等物证,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手机勘查笔录、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以及现场提取笔录、物品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定量检验报告记录在案。证人王某对杜松岛先上自己的车,然后玛丹丹特提着查获装有毒品的绿色旅行袋上车,由杜松岛转述给玛丹丹特支付了2000元车费的事实进行了证实;并对二被告人进行了辨认,确认会说汉语的系杜松岛,不会说汉语的系玛丹丹特。玛丹丹特供述其与杜松岛一同送东西到昆明,在路上被抓获。杜松岛辩解不知玛丹丹特携带的旅行袋内装有毒品。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玛丹丹特犯���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挂件5个)。被告人杜松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1203克、手机5部、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包裹物1包、手提包1个依法予以封存。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玛丹丹特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玛丹丹特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玛丹丹特及原审被告人杜松岛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进行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2016年3月的共同犯罪中玛丹丹特将装有毒品的旅行袋提上车,并支付车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关于玛丹丹特系��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相吻合,本院不予采纳。玛丹丹特不通晓汉语,由懂汉语的杜松岛陪同一起运送毒品,杜松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杜松岛在2015年8月因毒品犯罪被监视居住期间又伙同玛丹丹特实施本次犯罪,应同时对2015年8月运输的693克海洛因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上诉人玛丹丹特的其他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鉴于一审法院已经注意,并作出了综合评判和适当考虑,再予从轻的上诉请求本院也不予采纳。原判根据玛丹丹特、杜松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二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决定判处被告人玛丹丹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程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