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代国栋与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秋林金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栋,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秋林金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880号原告:代国栋,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升,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晶,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1601。法定代表人:焦学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女,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凯瑞君临广场北楼一层05号及二层、三层、四层整层。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男,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秋林金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5层B区512房间。法定代表人:曲向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9号。法定代表人:李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占,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代国栋与被告万谊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谊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福公司)、秋林金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代国栋诉称,2015年2月28日,代国栋与万谊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由代国栋购买债权(实为借款),代国栋向万谊公司支付了本金15万元。2015年8月11日,万谊公司向代国栋出具了《担保函》,该担保函表明,担保范围包括出借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本金总额的月度利息2%)、律师费、损失赔偿金,承诺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由万谊公司偿还。2015年11月19日,今世福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借款人向万谊公司的借款,由今世福公司负责清偿,范围包括: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和罚息等全部金额。2015年9月10日,金汇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当万谊公司未按约定向所有出借人进行足额偿还的,由金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出借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失赔偿金。现万谊公司违反约定,欠代国栋本金15万元、逾期利息16447元(逾期利息时间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后逾期利息仍按此标准继续计算按实际支付之日止)、律师费13986元,共计:180433元。万谊公司与代国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后,又出具了《担保函》,表明该债务由其偿还,并约定了债务范围。今世福公司也出具了《还款保证函》,表明欠万谊公司的债务由今世福公司负责向债权人偿还,并约定了偿还范围。金汇公司同样出具了《担保函》,约定万谊公司的债务由金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担保范围。秋林集团系金汇公司的唯一股东,但在经营中,股东与法人人格和资金使用混同,秋林集团应当对金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代国栋诉至法院,要求:1、四被告连带偿还代国栋本金15万元、逾期利息16447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2%给付尚欠本金产生的利息)、律师费13986元,共计:18043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金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已经约定由万谊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集中受理了14件与本案案情相同的案件,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对己方请求所依据之事实及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之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15年2月28日,代国栋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万谊公司签订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执或纠纷,且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万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双方明确约定了发生诉讼后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万谊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亦明确约定因履行担保函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金汇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明确约定因担保函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代国栋持2016年1月21日其与万谊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认为双方业已将管辖法院变更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争议不仅包含了代国栋与万谊公司之间就《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及担保函发生的争议,亦包含了代国栋与金汇公司之间就担保函所发生的争议。因此,代国栋与万谊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侵害了金汇公司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对金汇公司不产生约束力,且金汇公司不同意本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综上所述,金汇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秋林金汇(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子阳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