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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046号原告:李卫东,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周杰,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李卫东与被告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卫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李卫东负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