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吕焕郎、孙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新,吕焕郎,孙竹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0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中村二组057号。身份证号612128196704043434。被执行人:吕焕郎,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蒲城县荆姚镇高都村六组,现住陕西省富县县城泽慧西区9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12128196410113417。被执行人:孙竹肖,女,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吕焕郎之妻。身份证号612128196504123421。本院在执行陈立新申请执行吕焕郎、孙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焕郎、孙竹肖同意将自己位于陕西富县泽慧西区9单元301号单元房折价350000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陈立新,同时由陈立新在房产过户完成后给付被执行人人民币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5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文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