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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勇与袁小军、赵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袁小军,赵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7民初461号原告:陈勇,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巴彦淖尔市。被告:袁小军,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被告:赵德庆,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原告陈勇与被告袁小军、赵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被告赵德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91400元(从借款之日以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3月4日,今后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4日,被告袁小军通过被告赵德庆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由被告赵德庆作担保,什么时间还清款,什么时间解除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袁小军于2015年12月底还款1万元,被告赵德庆于2016年12月底还款1万元,尚欠原告本金7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付息,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陈勇提交以下证据,借款协议书一份。被告赵德庆辩称,借款事实是对的,我帮助原告追回2万元,现在村里分钱,请求法院查封袁小军的占地补偿款,我同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袁小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德庆与被告袁小军均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哈业色气村村民。2011年12月4日被告袁小军以经营为由,通过被告赵德庆向原告陈勇借款9万元,由被告赵德庆提供担保。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借款人:袁小军,家住哈业色气村,担保人:赵德庆,家住同上。袁小军向陈勇借款玖万元整(90000),月利三分,每月结利,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6个月全部归还借款,如还需再借另行协商,保人以还清款为止。借款人袁小军,担保人赵德庆,2011年12月4日”。之后被告袁小军于2015年12月底给原告陈勇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6年12月底通过被告赵德庆给原告陈勇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期间剩余借款本息至今仍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小军以经营为由向原告陈勇借款9万元,原告陈勇依约提供了借款,被告袁小军应当依约足额偿还借款,久拖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赵德庆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赵德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小军追偿。原告陈勇主张被告袁小军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陈勇主张按照借款本金7万元,月息2分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上限,应予支持。即按本金7万元,月息2分,从2011年12月4日计算63个月(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4日),利息为88200元。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清偿为止。综上所述,原告陈勇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小军偿还原告陈勇借款本金8万元;二、被告袁小军支付原告陈勇借款利息882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4日),今后利息以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赵德庆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执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勇负担70元,被告袁小军、赵德庆负担34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 敏审 判 员 王 荣人民陪审员 康 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鑫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