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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连凤与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连凤,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邱连凤,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张帅,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邱连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2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帅给付借款3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帅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连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帅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太代理审判员  龚小江代理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