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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唐山宾馆与高展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宾馆,高展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533号原告:唐山宾馆,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闵子强,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蕊,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展奎,男,198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婷,河北衡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宾馆诉被告高展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唐山宾馆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宾馆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峰人民陪审员 郑 越人民陪审员 屈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昕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