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石学花、沈大军与李泽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泽青,石学花,沈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青,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学花,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林科所宿舍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大军,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林科所宿舍区。被上诉人石学花、沈大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泽青因与被上诉人石学花、沈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7年4月5日组织当事人公开进行了听证。上诉人李泽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被上诉人石学花、沈大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学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泽青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治国审 判 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殷 悦书 记 员 朱文蕙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