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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珍与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56号原告:XX珍,女,1963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23425301F,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财辉,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XX珍与被告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XX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勇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瑞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