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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与郑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郑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者:梁少云,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郑建海,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与郑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0103民初6092号民事调解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建海向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支付案款587815元,本案应收执行费8278.1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郑建海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具体下落。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等相关部门送达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郑建海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其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因为异地账户,无法进行网络冻结,暂无法处置,其它银行存款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郑建海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郑建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沙依巴克区西北路天缘玉阁玉器店,因本案被执行人郑建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光   平审判员 邓       杰审判员 蒲   梦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