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桂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桂花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290号自诉人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1001号。法定代表人:王照民,男,195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诉讼代理人娄雪,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职工。被告人李桂花,女,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控诉被告人李桂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被告人履行剩余执行款26470.46元,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昌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