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保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超仲,李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刑初182号自诉人范超仲,男,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住鄢陵县。被告人李保全,男,生于1958年5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自诉人范超仲以被告人李保全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告人李保全已全部履行了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请求撤回对被告人李保全的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范超仲在宣告判决前,因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全部履行了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请求撤回对被告人李保全的刑事自诉。经审查,自诉人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范超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淑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