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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金成与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成,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成,男。被执行人: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金成与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东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柏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