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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于长平与黄克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平,黄克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18号原告:于长平,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克明,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于长平诉黄克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按于长平提供的地址经本院多次送达,无法联系黄克明,于长平不能另行提供黄克明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审理,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长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退还原告于长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鑫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凤梦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