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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平顶山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平顶山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124号之一申请人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与祥云路口,组织机构代码00545254-0。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滍阳镇人民政府院内东配楼,组织机构代码67674186-1。法定代表人熊海尚,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办理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平顶山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机动车辆登记、土地登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娄培基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