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书风、郑照川、迟月梅与被执行人孙洪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风,郑照川,迟月梅,孙洪波,崔书风,郑照川,迟月梅,孙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崔书风,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住栖霞市官道镇龙门口村。申请执行人:郑照川,男,1994年1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住栖霞市官道镇龙门口村。申请执行人:迟月梅,女,1937年9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住栖霞市官道镇龙门口村。被执行人:孙洪波,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栖霞市人,住栖霞市官道镇龙门口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书风、郑照川、迟月梅与被执行人孙洪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