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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凤英与马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马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52-4-25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巴朗庙村1社30号。被执行人马秀莲,女,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鄂前旗敖镇赛罕小区。申请执行人张凤英与被执行人马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6)内0623执14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