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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志周与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民委员会、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四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周,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民委员会,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周,男,1961年8月10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明,该村主任。被执行人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周与被执行人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民委员会、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四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开原市松山镇北沟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