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守业与林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业,林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30民初601号原告:郭守业。委���诉讼代理人:刘政福,交口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交口县桃红坡镇栾子头村民委员会栾子头村民小组推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林利平。原告郭守业与被告林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守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利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守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2012年分别两次借原告的款计40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代理费等。事实与理由:2012年被告经郭守创介绍认识原告,因被告给栾子头修移民新村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同时承诺移民新村完工后即可偿还借款。同时为了证明被告有能力偿还借款,被告拿出了某法院冻结其存款的通知书(真假不详),称其正在积极想办法和法院协调解冻其冻结存款事宜,同时郭守创也出面称被告有还款的可行性。为此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4日借给被告200万元,2012年10月10日又借给被告200万元,共计400万元。但被告不守承诺,移民新村完工后拒不偿还借款,现已四年有余,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总是借故推诿不还,直到被告离开山西,连电话都不接,现为索要该款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借条两支,证明被告借款及收到借款400万元的事实。被告林利平至庭审结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任何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4日被告林利平给原告郭守业出具借据一张,借款200万元。2012年10月10日被告林利平给原告郭守业出具借据一张,借款200万元。两次合计借款400万元。因被告未还,原告为索要借款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故原告郭守业要求被告还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原告郭守业的诉讼请求及本案查清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郭守业借款40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林利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段晓云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圣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