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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1民初789号原告:美国MANHATTANHOSIERYCO,INC公司。法定代表人:JACKROCHLITZ。委托代理人:徐静思,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法定代表人:熊加洪。原告美国MANHATTANHOSIERYCO,INC公司为与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子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戴志红、人民陪审员邹凤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静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美国MANHATTANHOSIERYCO,INC公司诉称:2015年5月5日原告职员因操作失误,从原告账户向被告(设在南昌市南昌银行的账户,账户为002×××93)的账划入了47528元美金(按2015年5月5日当天美元兑换人民币1:6.20的汇率计算工,折合成人民币294673元)。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上述款项,被告仅仅归还部分款项后仍有110000元未还。被告和行为属不当得利,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利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5月6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告美国MANHATTANHOSIERYCO,INC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认证材料及翻译件、被告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登记证书。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摩根大通银行提供的转账凭证,此转账凭证的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认证材料及翻译件、摩根大通银行提供的电汇详细信息,此电汇信息的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认证材料及翻译件、被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证明原告已经将47528元美金误汇入了被告名下账户。第三组证据:江西省时代翻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依法经中立翻译公司翻译,所有的翻译客观准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意见对上述证据综合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015年5月5日原告美国MANHATTANHOSIERYCO,INC公司误将47528元美金(按2015年5月5日当天美元兑换人民币1:6.20的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294673元)转入了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设在南昌市南昌银行的账户,账户为002×××93)。经被告查实收到原告公司该笔款项是事实,同意待核实金额后全部退还。事后,被告只退还给了原告184673元人民币,尚欠110000元人民币至今未予以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院认为:原告美国MANHATTANHOSIERYCO,INC公司有转款给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的凭证,同时被告也予以认可,并承诺同意退回,事后退回了部分,因此表明原告将47528元美金转入了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是事实。原、被告之间无任何业务关系,被告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不当得利。按2015年5月5日当天的汇率,47528元美金,兑换人民币1:6.20的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294673元,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虽然已退还184673元,剩余110000元还应予以退还,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美国MANHATTANHOSIERYCO,INC公司110000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5月6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南昌嘉鸿服装实业有限公司(NanchangRichfullKnitwearGarmentsFactory)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子新人民陪审员  戴志红人民陪审员  邹凤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