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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张卫、陈春巧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1531号陈春巧: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卫、陈春巧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225行审0000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卫、陈春巧夫妇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1531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